君阙律网 发布日期:2023-01-24 02:08:19
(2016)皖1102刑初164号,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甲,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31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2013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许某某(已判刑)在滁州公开宣传介绍英国MG投资项目,宣称MG公司是英国的做国际投资,投资港口、高速等垄断行业的公司,利润很大,有专门的网站(www.leegoo.com),投资一单需10000元,获得一个虚拟账户的登录名和密码,激活成为会员后,可发展其他人加入。
被告人杨某甲是英国MG投资项目在滁州的负责人,2014年4月份MG网站返还电子币不能提现。目前已有95人报案,投入312.36万元,收回返利77.37万元,直接损失234.9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杨某甲辩解没有伙同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许某某有自己办公室和助理,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由许某某负责。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没有异议,提出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3人195.9万元是许某某个人行为,并没有伙同杨某甲,此部分应予扣除。
实际上被告人杨某甲只应对40余人,100余万元左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责。同时已返利77.37万元,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MG投资项目内存在的返利模式是否符合非吸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杨某甲宣传MG投资项目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甲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等激励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应对自己及下线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负法律责任,对被告人杨某甲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扣除许某某部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扣押的赃款5727元、已缴纳违法所得11000元及扣押一个装饰戒指、一个银项链、一个金手镯拍卖后发还被害人,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